(2015)邮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柏珍与丁勇、戴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邮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5)邮民初字第01335号承办单位民三庭核稿签发拟稿打印校对份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邮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孙柏珍,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其中,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勇,居民。被告戴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柏珍诉被告丁勇、戴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柏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柏珍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