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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马岔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005134617。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萝卜渠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4910104638。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某某支付贷款本金4万元。负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刘某某当即向张某某支付借款2万元,下余款项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某缴纳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锦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