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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与唐山大红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唐山大红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91-1号原告: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小元。法定代表人:张瑞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大红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龙源新居**楼***室。法定代表人:王保利,职务:总经理。原告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大红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朝升植物油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