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石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20号原告:石某,女,汉族。被告:朱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诉��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