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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方芳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880号申请人铜陵市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方芳,女,汉族,1981年2月11日生,住铜陵市。铜陵市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方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芳的财产人民币36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