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作强等与魏文忠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作强,刘素兰,魏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558号申请执行人魏作强(身份证号×××),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素兰,女,1943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文忠(身份证号×××),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魏作强、刘素兰与魏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作强、刘素兰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文忠给付赡养费、医疗费2588.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到被执行人魏文忠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予以冻结;本院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文忠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文忠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魏作强、刘素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魏文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到被执行人魏文忠名下银行账户,并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魏作强、刘素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魏文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魏文忠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88.75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6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魏作强、刘素兰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魏文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魏文忠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