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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海华与黄广勇、张兰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华,黄广勇,张兰真,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兴连,李显琴,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付兴法,曾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赵海华。被告黄广勇。被告张兰真。被告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兴连,总经理被告钟兴连。被告李显琴。被告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兴法,总经理被告付兴法。被告曾秀兰。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华与被告黄广勇、张兰真、济宁太平洋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兴连、李显琴、嘉祥兴发公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付兴法、曾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李雯所有的房产两处(济宁市字第2013001365,古字第011292-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