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戎优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3-1号被执行人戎优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戎优红所有的“OMEGA”手表一只、“龙鼎金”金条一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肖太河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