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戎优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3-1号被执行人戎优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戎优红所有的“OMEGA”手表一只、“龙鼎金”金条一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肖太河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