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信华绑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1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华,户籍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钟亮,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华犯绑架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2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材料,并提讯上诉人吴某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华与被害人陆某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华在被害人陆某戊位于本市天河区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的家中,因陆某戊向其提出分手要求而发生争吵,吴某华遂对陆某戊进行捆绑和殴打,致使陆某戊受伤(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微伤),并威胁陆某戊以及陆某戊的家属索要分手费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7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吴某华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刀具4把、胶带2卷。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害人陆某戊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和吴某华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一直同居至2014年5月底。吴某甲在我档口打工期间,我发现吴某华脾气很暴躁,经常惹事,还有吸毒行为,我就趁吴某华和我档口工人发生矛盾的机会解雇了吴某华,并停止和吴某华继续交往,吴某华当时不同意,让我走着瞧,并从被解雇开始就发威胁短信给我,短信的内容大概就是要搞死我,搞死我家人,还要我自己考虑清楚赔偿多少钱给他,但是没有提过具体要多少钱。2014年7月12日下午17时许,我在沙河金马服装市场131、132档上完班到东方国际酒店停车场打算取车回家,去到停车场后看到吴某华已经在我车旁边,我看到吴某华在车旁边,就不敢打开车门,吴某华要我快点开车门,不然就让我死在车的旁边,我很害怕就把车门锁打开了,吴某华就马上钻进车里面,上车后吴某华让我把车开回我位于骏景花园骏御轩三栋302房的家中。我将车开到家后不敢下车,吴某华就很凶地对我吼让我快点下车,我下车后吴某华就跟着一起回到家里并将家里的门全部反锁,吴某华还从我背包里拿出我的两台手机,将手机里面这一个月以来恐吓我的信息和有关于他的信息全部删除掉。过了一会儿吴某华就去厨房里拿出菜刀,用菜刀指着我不断地骂,然后用拳头打了我左眼,用手抓住我头发,吴某华当时情绪非常激动还把房间衣柜的玻璃全部打烂了,我看到吴某华情绪越来越激动就求说让他想怎样就怎么样,吴某华说他家里很穷,我就说每个月给吴某华妈妈2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给吴某华本人两万元人民币作为工作前周转可以不可以,吴某华让我好好考虑清楚,之后吴某华就冷静下来了没有对我做什么。到了晚上吴某华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说自己没有洗澡不要发生性关系,吴某华就把我裤子脱掉和我发生了性关系,我们发生了性关系以后就在同一张床上过夜了。2014年7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吴某华说要去黄埔找朋友并威胁我给他车钥匙,我把车钥匙交给吴某华后就离开了,我去找妈妈吃饭,我怕妈妈知道后会担心就没有将这两天的事情告诉妈妈。当晚20时许我回到家时,吴某华已经在家里了,并对我说我到哪里就会跟到哪里不会给我自由,当晚吴某华没有对我做什么并在我家过夜,我们也没有发生性关系。2014年7月14日早上10时许,我从外面买早餐回家,我对吴某华说可以将自己银行里10万元的定期存款给吴某华,吴某华突然很生气用胶纸将我的双脚绑起来,把我扔在床上,又用拳头打了我头部几下,并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尖刀指着问我是不是想死,吴某华用刀敲了我头部和大腿几下并用刀在我脸上划来划去,他说没有100万元人民币其他什么不用谈了。吴某华用胶纸把我嘴巴封住,过了一会儿又从我嘴上把胶纸撕掉,用手掐着我脖子跟我说知道我家里人的地址,他不会放过我家里人,吴某华还用他的手机拍我被绑架的样子。接着吴某华用我的一台手机打电话给我妹妹,我妹妹听到是男人的声音就挂掉电话了,吴某华说我家里人都不管我就把我的手机摔在地上。2014年7月14日早上11时许,我哥哥打电话过来我接了电话,吴某华听到是我哥哥的声音就把电话抢过去,并对我哥哥说已经把我绑起来了,人现在在他手上,他什么都不怕,把我搞死算了,吴某华还说要100万元人民币才能解决问题。挂电话后,吴某华用手上的刀在我面前挥来挥去,用脚踢我的肚子把我踢到了地下,用拳头打了我的头部好几下。过了一会儿吴某华用他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我哥哥,对我哥哥说信不信把我弄死,不信来我家下面把我弄死给我哥哥看。挂了电话后,吴某华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拖到家里阳台,用刀指着我的喉咙,大声对着阳台吼:“陆某乙你有本事你出来,我说123你不出来,我就把你妹妹搞死给你看,你等着看后果吧”。吴某华在阳台吼完后,就用手把我推进大厅里,然后把阳台的门锁上,接着又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手臂,用脚踢了我肚子一下,吴某华打了我一顿以后就把我从大厅拉进房间,又用刀打了我头几下。吴某华还说他就算死了他外面也会有朋友帮他报仇,后吴某华一边喝我家里的红酒一边骂我。到了中午12时左右,我朋友吴某丙打电话给我,我对她说现在跟吴某华一起不方便说话,吴某华听到是我朋友就把电话抢过去,说知道我朋友档口在哪里,是不会放过她的,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到了中午14时,我哥陆某乙打电话给吴某华,让吴某华不要伤害我,愿意提30万人民币给吴某华,这个时候我哥哥陆某乙已经拿了30万元人民币在我家门口,吴某华没有到门口见我哥哥,他在电话里面跟我哥哥说谈钱的事他会自己跟我本人商量,等商量好后再打电话给我哥哥,挂了电话后吴某华对我说感觉家里门外面周围有动静,担心有人报警就开始不断通过家里的窗户往外面观察,然后吴某华就将家里所有的窗户窗帘拉上,用家里的被单和毛巾将窗户的全部盖住,吴某华对我说事情已经到这个地步了,要和我同归于尽。到了晚上18时,我姐姐陆某丁来到我家门口按门铃,吴某华就用手拖住我用刀指着我背部到了家门口附近,让我和我姐姐说话,我姐姐一直向吴某华求情,吴某华对我姐姐说不用多说了,然后把门关上。到了晚上19时,我对吴某华说自己肚子饿了,吴某华就用刀割断捆住我双手的胶带让我做饭给他吃,吃完饭后吴某华说晚上要挟持我开车到别的地方,当时吴某华听到外面有动静就没有将我挟持走,吴某华还不断打电话给我哥哥说不要乱来,我为了安抚吴某华的情绪赢得信任避免吴某华再伤害我就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哥哥,骗我哥哥说吴某华人很好,我现在很安全。过了一会儿吴某华说头很晕要睡下觉,吴某华怕我跑掉就将我们的手用胶带绑在一起,在一起睡觉的过程中吴某华非常警惕,一会儿睡觉,一会儿到窗户那里往外面看。7月15日凌晨三点左右,我对吴某华说绑在一起我怎么都睡不着,可不可以不绑,吴某华就把胶带割断了,到了早上7时左右,我就起床煮早餐吃,我趁吴某华在刷牙的过程中就写了一张写着“晚上开车一起走”的求救纸条,写完纸条后就将纸条通过浴室的窗户扔到楼下,吴某华在和我吃早餐的过程中对我说无论怎样今天晚上一定会挟持我到地下车库开车走,吃完早餐后我骗吴某华说有一种药吃了可以平复他的情绪,吴某华看了药的说明后感觉对他有好处,就拿了一颗药吃进去了,过了5分钟后吴某华就睡着了,等吴某华睡着后我叫了吴某华一声,用手轻轻推吴某华一下,吴某华都没有反应,我觉得吴某华已经睡得很死了,就推开堵在门后的桌子、茶具,打开门跑出来,我跑到楼梯口后就看到警察,警察不断安抚我的情绪,并将我带到骏景花园骏御轩D座202房我妈妈住的地方。吴某华绑架我的时候带了两把刀和一捆胶带到我家中,两把刀都是长约20厘米的尖刀,其中一把到的刀柄是橙色的,另外一把刀的刀柄是不锈钢银色的。吴某华是从2014年7月14日早上10时许开始用胶带绑住我的双手双脚;2014年7月14日晚上18时左右我要做饭就把胶带割断过一次,2014年7月14日晚20时许我要上厕所他把胶带割断过一次,从这次开始我的脚就没有被吴某华绑过了,2014年7月14日凌晨3时我要睡觉吴某华就把胶带割断过一次,其余时间我的双手都是被吴某华用胶带绑着的。经辨认照片,陆某戊辨认出绑架其的男子是被告人吴某华。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13日中午,我妹妹陆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我另一个妹妹陆某戊有点异常,我得知后,就拨打陆某戊的手机问陆某戊跟吴某华的事情处理的怎么样,陆某戊告诉我说吴某华问她要钱。7月13日14时许,我就去到骏景花园找陆某戊,我们在小区楼下的石凳里见面。我发现陆某戊的脸被打肿了,陆某戊跟我说7月12日下午就被吴某华从沙河服装批发市场的停车场拦着,让她开车回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的住处。吴某华跟陆某戊说,他为了陆某戊现在工作也没有了,也跟老婆离婚了,要求她赔偿。陆某戊说让吴某华再找工作,如果不够生活开支,可以给吴某华一两万应急,结果,吴某华嫌少就打了陆某戊,我就跟陆某戊说,需不需要报警处理。陆某戊说吴某华知道我们家里人的住址,怕吴某华会搞事影响到家人。暂时不报警,她再跟吴某华谈一下,我看陆某戊这么说,就回家了。2014年7月14日上午,陆某丙给我打电话,说陆某戊手机老是不接,接了又不说话,怕是出事了。我打陆某戊的电话,但都没人接,我怕出事了,就马上出门赶去陆某戊家。在去骏景花园的路上,打通了陆某戊电话。陆某戊在电话里哭着跟我说吴某华向她要100万,现在她被吴某华绑住,并叫我们不要轻举妄动,说吴某华有备而来,准备了工具,我感觉到事态严重就报警处理。期间我打陆某戊的电话,吴某华接了电话,情绪很激动,说帮陆某戊做这么多,现在还被辞退,发泄心中的不满,陆某戊当时也跟我通了话。到下午18时许,我担心吴某华会伤害陆某戊,就提取了30万现金打算拿到骏御轩B座302房交给吴某华,先稳住吴某华的情绪,但吴某华没有开门,反而打电话给我,让我走,不然就搞死陆某戊,我怕吴某华情绪激动,就没再敲门先下来了。到20时许,我们就换我姐姐去送钱试图稳定吴某华情绪。2014年7月15日8时多,陆某戊自己从房里跑了出来,民警马上进屋将吴某华抓获。吴某华没有打电话给我要钱。据陆某戊出来跟我说,吴某华打算开车带她出去拿钱。陆某戊出来后,我发现她脸部、肩部都某的肿了,她说是被吴某华打的。她颈部有刀划痕,她说吴某华用刀低着脖子威胁要钱某成的。经辨认照片,陆某乙辨认出在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绑架其妹妹陆某戊的就是被告人吴某华。3、证人陆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14日上午,我在沙河服装市场的时候,我姐姐的好朋友吴某丙跟我说,我姐姐陆某戊可能出事了。我打电话给陆某戊,但一直不通,我把情况和我哥哥陆某乙说了,后来陆某乙给陆某戊打了电话,就听到陆某戊说被吴某华绑住了,吴某华要陆某戊给他100万。我们家人商量后就报警了。警察到场后,因为不了解屋里情况,没有马上采取破门措施。我一直在楼下焦急地等待,期间听到姐姐陆某戊在她的住处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叫“疼啊,救命”等的声音。当天下午约5时许,我看到吴某华拿了一把刀具抵住陆某戊的喉咙,把陆某戊带到阳台出来了一下,马上又拉回屋里。后来,我哥哥、姐姐先后去送了一次钱,当时准备了30万元现金,但听说吴某华不愿意开门。7月15日早上8时多,陆某戊趁吴某华睡觉逃了出来,警察就进屋把吴某华抓了。经辨认照片,陆某丙辨认出在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绑架其姐姐陆某戊的就是被告人吴某华。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陆某戊的好朋友,陆某戊跟吴某华提出分手后,吴某华还一直纠缠陆某戊,不同意分手,还恐吓陆某戊说不是想分手就分手的,声称家里有陆某戊照片还威胁陆某戊家人。2014年7月13日下午,陆某戊给我打电话说吴某华在沙河截住她,跟她一起开车回到骏景家里,一到家,吴某华就把所有门窗都关了,还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敲得砰砰响吓唬她,说不给她好过。那时吴信华某陆某戊车出去了,我就问陆某戊要不要报警,陆某戊说吴某华很凶,怕报警吴某华会做出过激的事。7月14日上午,陆某戊哥哥听到陆某戊说在家里被吴某华绑了,吴某华还勒索100万,后他们就报警了。期间,我打过陆某戊电话,开始没人接,后面是吴某华接了电话,我劝吴某华冷静一点,吴某华反过来骂我,说我跟陆某戊是好朋友,很多事情是我教陆某戊的。到了17时许,陆某戊的哥哥拿了30万上去打算给吴某华,吴某华很生气,不开门。到18时许,陆某戊的姐姐跟我一起再去陆某戊住处骏御轩B座302房敲门送钱。我们透过门缝看到陆某戊的手被透明的胶纸绑住。吴某华拿着一把菜刀在敲打铁门吓赶我们走,当时吴某华扯住陆某戊的头发,陆某戊在里面也跟我们说让我们走,说我们不走她会有危险,于是,我和陆某戊姐姐就下来了。吴某华当时没有向我们提出要钱,只是向陆某戊姐姐要了一台手机,说自己手机摔坏了,有什么事会用这个手机联系。吴某华曾因为离婚,家里又有小孩读书,父亲瘫痪等原因,生活困难,要陆某戊给钱,陆某戊给过吴某华一笔2万,一笔4万的钱,其它还有没我就不知道。经辨认照片,吴某丙辨认出在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绑架陆某戊的就是被告人吴某华。5、证人陆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7月14日11时许,我弟弟陆某乙说陆某戊在骏御轩B座302房被吴某华绑住了,吴某华要她给100万,后陆某乙打电话过去,吴某华接电话,陆某乙叫吴某华不要激动,不要伤害陆某戊,说我们暂时筹不了100万,先给30万行不行,对方没怎样出声就把电话挂了。我们谈好先给30万现金上去,但吴某华不开门,且情绪激动,在大叫,说和陆某戊的事他们自己处理,如果再上去他就打陆某戊,谈判无果,我们就下楼下了。约18时许,我和吴某丙再次拿钱上去,敲门后吴某华将木门打开一条小缝,吴某华当时很激动,说被陆某戊炒了,且越说越激动,后抓住陆某戊的头发,将陆某戊推到门缝前,我见到陆某戊的双手被绑住,脸被打肿,吴某华叫我们下去,不然就打陆某戊,还要和陆某戊同归于尽,后吴某华还叫我将手机给他,我将手机从防盗门递进去,陆某戊伸手接过手机,并叫我们不要打电话上来,说一打电话上来,吴某华就打她,我们就下楼了。到了15日9时许,陆某戊自己走出来了,警察将吴某华抓获,后他们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经辨认照片,陆某丁辨认出在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绑架陆某戊的就是被告人吴某华。6、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骏景花园管理处工作,7月14日4时许,骏御轩B座楼下来了很多警察,我听说骏御轩B座302房的人被绑架了。7月14日下午晚上6时多,我被安排站在骏御轩B座3楼与4楼楼道蹲守,骏御轩B座302房的家属站在302房门口与绑匪谈判时,我听到里面谈判的是一个男性的声音,并且那时的声音时大时小,我听到这个声音比较熟悉,后来想起来了,原来绑匪是骏御轩B座302房业主的司机,我没有听到他们的交谈内容。经辨认照片,黄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吴某华就是与被绑人质家属谈判的人。7、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陆某戊被捆绑的照片,已经被害人陆某戊认签。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情况。9、附卷“求救纸条”一张证实,被害人陆某戊写下内容为“晚上开车一起走”的求救纸条的情况。10、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菜刀1把、水果刀1把、黄色塑料刀1把、银色不锈钢刀1把、胶带2卷。11、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华的尿液采用GC/MS法进行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天公(司)鉴(伤)字[2014]962号出具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陆某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3、录音光碟证实,被告人吴某华与被害人陆某戊的哥哥陆某乙于2014年7月14日下午17时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被告人吴某华情绪激动,并威胁被害人陆某戊的哥哥陆某乙。14、被告人吴某华的供述证实,我于2013年端午节左右在东方国际饭店做保安的时候认识了一名女子叫陆某戊,之后就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陆某戊是在天河区沙河大街从事个体服装店的老板娘,我与陆某戊同居的地方在陆某戊位于天河区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的家。我妻子因为我和陆某戊同居的事情在2014年春节前就与我离婚了。到了今年6月份端午节的前一个星期左右,因为陆某戊店里的一些小事,陆某戊要跟我分手。为了这事我还和陆某戊吵了几次架,到了2014年7月12日晚上,陆某戊跟我提出分手,并承诺给我两万元,当是分手的费用,当时我很生气地打了陆某戊左眼两巴掌,陆某戊的左眼圈就有淤青了,之后我们就没有再争吵了,当晚我和陆某戊还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7月13日上午我和陆某戊在家里休息,下午我就出去和朋友吃饭,吃完饭后回到了骏景花园骏御轩B座302房,陆某戊是晚上8点才到家的,晚上我和陆某戊在家里休息。2014年7月14日早上,我和陆某戊在骏景花园的家里睡醒后,陆某戊拿着一个存折对我说:“这个存折里有10万元定期存款,还没有到期,如果愿意分手的话我可以去凑10万元现金,然后我们两人就算分手了,以后互不相干”。我当时一听就觉得很生气,因为我在和陆某戊一起的一年里,我从来没有跟陆某戊提过钱,于是跟陆某戊争吵了起来。接着陆某戊的哥哥打电话给陆某戊,陆某戊接了电话,我知道是陆某戊哥哥的电话,就接过来听,陆某戊哥哥之前已经知道我和陆某戊之间的事情,但互相之间没有见过面。陆某戊哥哥在电话里叫我不要缠着陆某戊,要不就会给我点颜色看。当时我一听就更生气了,就从客厅酒柜的抽屉里拿出了胶布,将还在床上坐着的陆某戊的双手和双脚都扎了起来,并在客厅的茶几上拿了一把黑色的水果刀在陆某戊的面前晃了几下,对陆某戊说“你们陆家也太欺负人了,当我是什么人了”一类的话,还打了陆某戊左眼部几巴掌。过了十来分钟,陆某戊说要上厕所,我想了想就将陆某戊的脚上的胶布先解开,让陆某戊先上厕所,陆某戊上完厕所后我又将绑陆某戊双手的胶布解开了。接着陆某戊的哥哥又打电话过来,我让陆某戊接了电话,虽然陆某戊他们在电话中说方言,但我听出来陆某戊哥哥就在楼下,之后我就抢过电话跟陆某戊哥哥说:“你在外面看看”,由于黑色的水果刀已经放在房间内,我见到客厅茶几上还有一把黄色水果刀,就拿着那把黄色的水果刀走到阳台,又叫陆某戊走到阳台,并用水果刀指着陆某戊的胸前,用陆某戊的电话跟她哥哥说:“你看看,如果我要弄死她的话也不用这样啦,我还需要跑吗?”之类的话,我看不到陆某戊哥哥就叫陆某戊进屋了。之后我害怕陆某戊哥哥会报警,怕警察过来有什么意外,就将屋里的所有窗帘都拉好封闭起来。我在房间里跟陆某戊说给我10万块算什么意思,为了她,我离了婚,家庭破裂了,10万元能做什么,要给就给我100万,之后我们两人一起待在屋里,到了中午13时许,陆某戊哥哥再次打给陆某戊,让我接的电话,并跟我说准备了一些钱,求我不要伤害陆某戊,我回答说这是我和陆某戊之间的事情,让他们不要管,我和陆某戊两个人自行解决,之后就挂了电话。到了当天下午16时许,陆某戊的姐姐过来敲门,求我不要伤害陆某戊,我回答不会伤害陆某戊,我们两人的事情我们自己解决,叫陆某戊的姐姐不用管,之后我就关了门。后陆某戊煮了白粥我们吃完后就睡觉了。2014年7月15日早上8时许,我和陆某戊起床一起在屋里吃了早餐,接着又睡觉,我还在睡觉的时候就有警察进屋将我抓获了。我捆绑陆某戊,用水果刀威胁并且打陆某戊,是因为陆某戊要跟我分手,我为了陆某戊付出的很多,所以很生气。在阳台用刀威胁陆某戊是做给陆某戊哥哥看的。将屋里的窗帘全部封闭是因为我害怕警察会在远处通过神枪手把我击毙。在整个过程中,我没有向陆某戊的哥哥与姐姐勒索钱财,我只是对陆某戊说过,要分手就给我100万元,我当时非常生气,100万元的分手费是气话,就算陆某戊愿意给,我也不会要这个钱的,不会和陆某戊分手。我在绑架陆某戊的过程中一共用了2把刀具,1把是长约20厘米,黄色塑料刀柄的水果刀;另1把是长约20厘米,银色不锈钢刀柄的水果刀。我到陆某戊家里的时候身上只带了1包烟1个打火机和两三百元现金人民币。在2014年7月12日之前我曾发过短信给陆某戊,威胁她说如果陆某戊对我们之间的事情仍然避而不谈的话,我是不会就此善罢甘休的,我会和陆某戊一起死的。2014年7月12日我跟陆某戊回到家后,已经将陆某戊手机所有的短信内容删除了。2014年7月14日我把自己手机砸坏了。此外,本案还有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吴某华的户籍材料等综合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吴某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刀具4把、胶带2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华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勒索钱财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绑架罪;上诉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有误,上诉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吴某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吴某华不构成绑架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吴某华在案发前多次向被害人陆某戊索要分手费,案发时二人再次因分手费发生争执,上诉人吴某华向被害人陆某戊及其家属索要100万的分手费,并对陆某戊实施捆绑,还将陆某戊强行带至阳台并用刀抵住其脖子以此威胁陆某戊亲属,根据陆某戊的姐姐及朋友的证言,其送钱到房外时,上诉人吴某华害将被害人陆某戊绑住手推到门缝处,还拿着菜刀恐吓她们。上诉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暴力手段绑架被害人陆某戊作为人质,并利用陆某戊家属对陆某戊人身安全的担忧索取巨额款项,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故该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吴某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吴某华与被害人陆某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本案是因感情纠纷而引起;上诉人虽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并持刀威胁、恐吓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哥哥,但经鉴定,被害人面部、颈部及体表有挫伤、擦伤,为轻微伤,被害人体表也没有刀伤;上诉人虽对被害人有捆绑行为,但并未长时间的捆绑,被害人手脚也无瘀伤,被害人有一定的自由,说明其对人质的人身伤害翻译并非坚决。上诉人在绑架过程中虽向被害人提出过100万元的分手费,但并非完全是为勒索100万的目的而劫持人质,不排除有一定感情纠纷因素存在,且勒索100万元的分手费也没有实际取得。综上,上诉人的绑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原判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偏重,故其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24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吴某华犯绑架罪。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24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上诉人吴某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阳开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