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张宜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张宜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王磊。被告张宜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芳竹花园底商。负责人郝长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程,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张宜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