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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吕二巴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二巴,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吕二巴。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拉平,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德民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福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委会副主任。原告吕二巴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二巴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德民、刘福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二巴诉称,1995年、1996年、1997年、2003年期间被告在我处赊购货物共赊货款18471元,多年来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我曾多次找过乡政府反映,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为了维护农民合法债权的实现,我只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的货款18471元。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看了欠条都是当时经手人打下的,当时村委会手续就是这样的。有盖会计手章的、有盖村委财务章的。如果没给原告,应该上村委会账了。后来是个什么情况就不清楚了。现在顺道村村委会是断头账,就是1995年到1997年账务没有封存,但是村委会后来是否给了我们也不知道,能不能给原告按法律办吧。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二巴在天池店乡顺道村开办小卖部,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小卖部赊购货物。原告提交八支欠条(95年780元)(96年2323元、5290.5元)(97年1958元、3109元885元)(2003年3808元、322元),其中四支盖有顺道村民委员会财务章即1995年780元、1996年5290.5元、1997年1958元和885元。上述事实由欠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吕二巴提交盖有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章的四支欠条真实有效,其他欠条上只盖有个人手章或娄烦县顺道村煤矿的章,作为单位欠款证据欠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偿还原告吕二巴货款8913.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吕二巴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2元,由原告吕二巴负担136元,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田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