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海,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王某弟弟。委托代理人薛兴昌,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程国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