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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刚与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溧行初字第110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谢庆翔,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剑,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炳生,该局副科长。第三人廖俊芬。原告陈刚不服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刚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邵小秋审 判 员  虞 斐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