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忠明与白再清、 刘桂叶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17号原告:李忠明,男,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再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桂叶,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明诉被告白再清、刘桂叶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刘桂叶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XXX**号轿车(中华H320)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刘桂叶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XXX**��轿车(中华H320)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