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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于占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段立富,局长。被执行人于占泉。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于占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兴城管规字(2013)第138-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兴城管规字(2013)第13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