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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建海与王建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海,王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65-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海,男,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海与王建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建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8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王建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建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