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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伟与朱玉青、朱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朱玉青,朱世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90-2号申请人:李伟,男,195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朱玉青,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朱世明,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同上。申请人李伟因与被申请人朱玉青、朱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世明名下的皖N×××××号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N×××××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世明名下的皖N×××××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