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庙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孙廷花与王其国、张爱兰、王法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花,王其国,张爱兰,王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孙廷花被告王其国被告张爱兰被告王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花诉被告王其国、张爱兰、王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300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刘文名下鲁G909**轿车一辆、周可珠名下鲁VA12**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财产刘文名下鲁G909**轿车一辆、周可珠名下鲁VA12**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