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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历福建与张增秀、贾茂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历福建,张增秀,贾茂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历福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秀。委托代理人张增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茂池。上诉人历福建因与被上诉人张增秀、贾茂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准备另行起诉主张其他土地费用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历福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历福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