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宣波与马文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宣波,马文英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叶宣波。被告:马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宣波与被告马文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宣波于2015年8月20日以本案被告马文英与其发生纠纷的马文英非同一人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宣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叶宣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