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长清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77号罪犯李长清,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2004)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清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各个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284元(已交清)。宣判后,被告人李长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长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长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二年七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二分,二0一二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