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他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谷士勋、姚素敏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他字第14号起诉人谷士勋,农民。起诉人姚素敏,农民。起诉人谷士勋、姚素敏向本院起诉被起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正丰钢铁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及第三人返还起诉人口粮地2.5亩,赔偿起诉人损失200000元。起诉人诉称,1998年底起诉人全家分得口粮地2亩,另加上地头去地、道路加地等共计折合2.5亩。到2009年秋,该土地被征占,后按每亩65000元合计130000元打入起诉人的粮补卡。对此起诉人逐级上访至今,现被起诉人及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起诉人的土地被征收所引起纠纷,故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谷士勋、姚素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