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换新与王椿杰、韩昆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换新,王椿杰,韩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韩换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椿杰,曾用名王双强、王基宇,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昆宏,曾用名韩光丽,女,汉族。韩换新诉王椿杰、韩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椿杰、韩昆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