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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换新与王椿杰、韩昆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换新,王椿杰,韩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韩换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椿杰,曾用名王双强、王基宇,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昆宏,曾用名韩光丽,女,汉族。韩换新诉王椿杰、韩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椿杰、韩昆宏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