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包能胜、施水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 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47-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裕斌。被执行人包能胜。被执行人施水仙。被执行人陈来明。被执行人申屠一芳。被执行人朱祝定。被执行人朱荣娟。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陈来明、申屠一芳、朱祝定、朱荣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陈来明、申屠一芳、朱祝定、朱荣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2443.89元、执行费1032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陈来明、申屠一芳、朱祝定、朱荣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包能胜的房产已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陈来明、申屠一芳、朱祝定、朱荣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陈来明、申屠一芳、朱祝定、朱荣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陆如有审判员姚平生代理审判员倪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郑燕华裁决组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地点:执行局参加评议法官:陆如有、姚平生代理审判员:倪莎记录:郑燕华执行员许子龙陆如有: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陈来明、申屠一芳、朱祝定、朱荣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包能胜的房产已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能胜、施水仙、陈来明、申屠一芳、朱祝定、朱荣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为此,执行法官将该案提交裁决组进行评议。姚平生:根据提交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倪莎: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执行的条件,同意终结执行。陆如有:根据审核执行法官提交的材料及裁决组的评议,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执行。统一意见: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记录人方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