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金某诉邢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金某,女。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再给被告邢某一次改错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周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