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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富崎贸易公司与杨宝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富崎贸易公司,杨宝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广州富崎贸易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吴丽萍。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宝珠,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庐江县,身份证号码:×××6823。委托代理人:陈新兴,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富崎贸易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富崎贸易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崎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广州富崎贸易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智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