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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权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权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60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914065-4。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汪玉燕,该公司法务。被告金权生,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西园13号楼2202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805233517。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权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