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台远大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台远大电脑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委托代理人:江宁。委托代理人:徐汉钢。被告:天台远大电脑店。经营者:洪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远大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人民陪审员 李 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