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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高勇与闫少飞、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高勇,闫少飞,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丁高勇。被申请人:闫少飞。被申请人: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修岩,总经理。东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丁高勇与被申请人闫少飞、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高勇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少飞在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110万及分红进行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将案件保全工作移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丁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少飞在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110万元的股权权益。冻结期限1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