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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增会与张增文、徐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会,张增文,徐桂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张增会。被告:张增文。被告:徐桂红。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增会与被告张增文、徐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增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