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龙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833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龙云名下的丰田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张龙云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张龙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64012.33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80元,执行费2413.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8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