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孔繁玉诉被告管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玉,管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19号原告:孔繁玉,男。被告:管淑青,女。委托代理人:姜小梅,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孔繁玉诉被告管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宏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繁玉诉称:因被告管淑青夫妇欠原告借款60000元,现管淑青丈夫张立新已去世,要求被告管淑青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管淑青辩称:欠款属实,该欠款确实用于被告夫妇共同生活,现同意还款,但暂时没有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管淑青与丈夫张立新共同承包昌图县太平镇太平村水库。于2013年10月1日在原告孔繁玉处分两次借款60000元,用于水库购买鱼苗,约定月息1.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丈夫张立新为原告重新出具欠款60000元借条一张,并将原来的两张欠条收回,承诺2014年10月1日还清。2014年1月6日张立新在承包的太平水库溺水身亡,现被告仍在经营所承包的水库。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夫妇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被告本人予以承认,并且该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条约定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孔繁玉欠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1.2分计算利息,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821元,由被告管淑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