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威威与被告吉林省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威,吉林省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张威威。被告吉林省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威与被告吉林省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威威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威威与被告吉林省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张威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威威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孙志新。审判员 张殿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