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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边树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边树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07号原告: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城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义,董事长。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良乡物流园99号。法定代表人:禚洪华。被告:边树祥。原告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捷顺物流有限公司、边树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元,诉讼保全费940元,由原告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