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月兰与孙耀福、鲁龙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兰,孙耀福,鲁龙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李月兰。被告:孙耀福。被告:鲁龙凤。原告李月兰与被告孙耀福、鲁龙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兰,被告孙耀福、鲁龙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月兰诉称:2015年5月17日6时许,原告李月兰与丈夫刘树江到本屯西坝栽柳树苗,因土地使用权发生口角,被告孙耀福、鲁龙凤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于当日入住双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头外伤综合症,胸部外伤。此案经双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双城市公安局兰棱镇派出所调解协议书1份,证实2015年5月17日上6时许,原、被告因栽树苗一事发生口角。证据3、双城市公安局兰棱派出所卷宗中对李月兰、刘树江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2015年5月17日上6时许,原、被告因栽树苗一事发生口角。证据4、双城市公安局兰棱派出所卷宗中对孙耀福、鲁龙凤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2015年5月17日上6时许,原、被告因栽树苗一事发生口角。证据5、医疗费票据3张,证实原告住院支出医疗费人民币5,052.56元。证据8、出院证、诊断书、住院病例各1份,证实原告伤后住院治疗11天及治疗情况,经医生诊断为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证据9、鉴定书1份,证实原告经鉴定为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证据10、鉴定费票据1份,证实原告鉴定支出500.00元。被告孙耀福辩称:我没打原告,原告打我了,我不同意赔偿。被告鲁龙凤辩称:我没打原告,我离李月兰和孙耀福远,我就看到李月兰打孙耀福了。被告孙耀福、鲁龙凤未提供证据。庭审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组织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4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5、6、7、8、9、10经被告质证提出异议,认为没打原告,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证据3、5、6、7、8、9、10系公安机安及机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据,被告孙耀福虽拒不承认打伤原告,但其陈述与原告有肢体接触,原告用镰刀打到被告孙耀福腰部,应认定为原告受伤是双方发生口角时被告孙耀福打伤的,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17日6时许,原告李月兰与丈夫刘树江到本屯西坝栽柳树苗,因土地使用权发生口角,被告孙耀福将原告李月兰打伤,原告伤后于当日入住双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头外伤综合症,胸部外伤。此案经双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孙耀福将原告李月兰打伤,侵犯了原告身体健康权,给原告身体造成损害,对原告住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经庭审调查,被告鲁龙凤未与原告有肢体接触,原告也未举出对其有利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鲁龙凤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主张,虽然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原告住院、出院会有必要的支出,本院认为应保护2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耀福赔偿原告李月兰医疗费5,052.56元。二、被告孙耀福赔偿原告李月兰伙食补助费550.00元(11天×50.00元)。三、被告孙耀福赔偿原告李月兰护理费1,507.00元(137.00元×11天)。四、被告孙耀福赔偿原告李月兰误工费748.00元(68.00元×11天)。五、被告孙耀福赔偿原告李月兰鉴定费500.00元。六、被告孙耀福赔偿原告李月兰交通费200.00元。上述一至六项合计,被告孙耀福共赔偿原告李月兰人民币8,557.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七、驳回原告李月兰要求被告鲁龙凤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孙耀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满后二年。审 判 长 李忠威审 判 员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魏志君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