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友谊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合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友谊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合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沧州临港友谊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姚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坤,系原告方工作人员。被告:东营市合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声,董事长。原告沧州临港友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合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友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博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