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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吾香与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吾香,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胡吾香,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吴忠,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吾香诉被告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吾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胡吾香负担。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