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他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他字第15号起诉人贾伟。起诉人贾伟向本院起诉被起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贾艳峰,要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工程款10000000元及利息。起诉人诉称,2010年6月30日起诉人代表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承建丰润区浭阳新城A-4-3区域主体工程。2010年7月30日起诉人代表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建丰润区浭阳新城A-4-3地块1#楼2#楼、车库水暖、供电、通风工程。2010年7月30日起诉人贾伟与被起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起诉人经济独立、自负盈亏,被起诉人收取工程总造价0.5%的管理费。起诉人依约履行义务,全部工程由起诉人自己出资建设,于2011年7月30日完工。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结了部分工程款,后2012年11月23日被起诉人又为第三人贾艳峰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收工程款,并由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集团结回剩余工程款,现工程款除偿还材料费后被起诉人和第三人还应返还起诉人1000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起诉人贾伟与被起诉人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签订了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发生纠纷,须经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因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对合同的管辖权已有约定,故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