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红英与马增江、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刘红英,职工。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增江,司机。被告:河北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疏港路盐场集中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英与被告马增江、河北省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增江、河北省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英撤回对被告马增江、河北省海通铁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魏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玉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