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卢福建与王伟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建,王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卢福建,男,1979年12月10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伟,男,36岁(自然情况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卢福建诉被告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在原告处修车欠修车及配件款3000元,约定于2013年7月2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汽车修理部,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修车,欠款3000元,并于2013年7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据1张,载明欠款3000元,约定在2013年7月份20日前给付,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修车及配件款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欠据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履行给付修理费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卢福建修理及配件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