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40号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0号申请人邢世峰,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352号501室被执行人高建勋,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奏安县兴国镇南下关*号。被执行人常福明,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敦煌市转渠门镇秦安村*组**号。邢世峰与高建勋、常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西福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高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邢世峰返还借款本金84万元;高建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邢世峰返还借款本金84万元的逾期利息101904.66元(自2014年8月24日起算至本案立案之日2014年12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百分之30;常福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元,由高建勋承担,常福明承担连带责任。因义务人高建勋、常福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邢世峰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甘肃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为高建勋、常福明提供担保,又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担保书,变更履行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王世武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世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