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一×与周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周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周一×,学生。法定代理人吴××,农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