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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一×与周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周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周一×,学生。法定代理人吴××,农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何增,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