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桂兰、李某某等与张振楠、张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李某某,张振楠,张方方,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613-1号原告张桂兰。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丽利。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光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保龙,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楠。被告张方方。被告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负责人张小中,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王庆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桂兰、李某某诉被告张振楠、张方方、沁阳市亚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