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传智与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智,王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杨传智。被告王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智诉被告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传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传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杨传智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