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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传智与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智,王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杨传智。被告王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智诉被告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传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传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杨传智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