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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光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玉芳诉陈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光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白玉芳被执行人陈棚。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光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白玉芳申请执行陈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光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66.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权数额15166.8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