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亚峰与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胡亚峰。被告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明珠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7079222-7。法定代表人林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龙。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亚峰与被告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际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亚峰、被告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被告称公司钢架厂房发包给原告承建,但需预交16.5万元保证金。原告为获得这一机会,于2012年9月9日,通过自己朋友账户转账给被告指定的建行账户16.5万元。事后,所谓钢架厂房一直未能开工,原告多次要求退回款项。2014年5月12日,被告出具借条,言明:“在2014年8月底不能开工,此款如数退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为此,原告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日以月息1.2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冈际通公司辩称:打款不是原告打款的,是委托人打的,打款人我不清楚我没有经手,并由我公司出具了收据,后来那个人不做,钱收回去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证明被告出具一张借条并盖有公章交原告收执。4、建行卡号、银行凭证。证明原告按被告的约定向其被告法人的账户上打款16×××00元。5、银行流水明细凭证。证明原告通过妻子陈雨将汇款汇入案外人魏雯的账户,然后由魏雯同时转入林智账户。6、魏雯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结婚证。证明陈雨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及魏雯身份信息。被告黄冈际通公司对第1、2、4、6份证据无异议。对第3份证据有异议,当时由黄冈际通公司出纳开具一份收条交给签合同的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收据开给了倪建国,那个钱倪建国凭收据拿去了。对第5份证据无异议,但要说明转给谁不管,我只对收据负责。经审核,本庭认为原告提交的1、2、3、4、5、6份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予采信。被告黄冈际通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支单二份。证明该款由倪建国凭当时黄冈际通公司出具的收据已领走。收据由倪建国撕了,倪建国与原告是一起的。原告胡亚峰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不认识倪建国,被告的法人林智一直承认借了我这笔钱,我的钱是投标保证金转换成借款。经审核,本庭认为被告黄冈际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依法不予采信。经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原告胡亚峰为承包被告黄冈际通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被告黄冈际通公司要求原告胡亚峰预交工程投标保证金,原告胡亚峰将16×××00元通过银行汇款汇入被告黄冈际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智个人账户,后工程未如期开工,2014年5月12日被告黄冈际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智出具其签名并盖有黄冈际通公司公章的借条交原告胡亚峰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胡总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在2014年8月底不能开工此款如数退还,费用另行协商,借款人林智、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到期后,原告胡亚峰多次向被告黄冈际通公司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黄冈际通公司向原告胡亚峰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黄冈际通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冈际通公司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黄冈际通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冈际通公司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黄冈际通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借款到期之日开始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亚峰借款16×××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黄冈际通猕猴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