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邱锡和、张宁舞与沈永文、方晖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邱锡和,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宁舞。被执行人:沈永文。被执行人:方晖。委托代理人:朱渭岳。被执行人: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克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克洪。被执行人:方平。被执行人:宁波百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凯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锡和、张宁舞为与被执行人沈永文、方晖、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涂克洪、方平、宁波百益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凯第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涂克洪、方平在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涂克洪、方平、沈永文持有的芜湖久卓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涂克洪持有的上海交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F×××××车辆及被执行人涂克洪名下牌号为沪F×××××车辆,上述财产本院尚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百益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凯第贸易有限公司未在经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涂克洪实施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沈永文、方晖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另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7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