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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终字第3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潘儒新,永春县达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被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儒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原、被告因感情危机,原告于2011年起诉,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当庭表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原告和好,保证今后要改正自己的错误缺点,尽量少喝酒,不参与赌博,要关心妻子和家庭生活,不殴打妻子”。原告同意给予被告最后一次改正的机会,与被告和好。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真正和好,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又于2014年12月22日以被告赌博、殴打原告、无家庭责任感等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问题,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陈某甲当庭保证:今后要改正自己的错误缺点,尽量少喝酒,不参与赌博,要关心妻子和家庭生活,不殴打妻子。从被告陈述可以看出被告的家庭责任心不强,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少,夫妻感情不牢固,结合婚生子陈某乙的陈述可以看出,在调解和好后,原、被告双方仍然无法解决夫妻感情问题,仍然处于分居状态。从婚后感情、家庭情况综合分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婚生子陈某乙已年满十一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黄某共同生活,依法应尊重其选择,抚养费依法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陈某甲每月应支付婚生子抚养费4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原告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答辩夫妻感情尚好,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陈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黄某400元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被告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夫妻感情深笃。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被上诉人生性较为骄横,自信心较强,因此曾于2011年提出离婚诉讼。为维系家庭稳定,下一代身心健康成长,双方在庭审当日和解。时至2013年间,因被上诉人的出轨行为当场让上诉人发现,上诉人予以指责。后被上诉人缺乏主见,听信他人挑唆,于2014年底以外出做工为由抛夫弃家并提出离婚诉讼,其实双方并没有感情破裂。一审庭审时没有对双方的辩论作出深入细致的了解。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黄某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有不忠、出轨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是对被上诉人人格的污辱。原审对本案事实在第一次庭前调解及笔录和庭审过程已阐述清楚,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对当事人婚生子询问,查明及认定的全部内容没有异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原审判决准予离婚是否正确。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被上诉人黄某曾于2011年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被上诉人黄某于2014年再次起诉离婚。上诉人陈某甲上诉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但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经一、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和好,故原审法院综合双方婚后感情、家庭情况分析,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妙菲速录员  许珊珊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