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小燕诉被告石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燕,石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陆小燕。被告:石磊。本院受理原告陆小燕诉被告石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陆小燕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小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350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芊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