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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小燕诉被告石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燕,石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陆小燕。被告:石磊。本院受理原告陆小燕诉被告石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陆小燕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小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350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芊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