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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齐占荣与韩在茹、赵月、刘盟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占荣,韩在茹,赵月,刘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齐占荣,女,回族,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委托代理人:林长利,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在茹,女,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赵月,女,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盟,男,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齐占荣与被告韩在茹、赵月、刘盟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齐占荣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占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由原告齐占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赵雅平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